(2011年7月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Legal Committee of CA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航空公司、机场、与民航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其他专业性社会团体以及本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领导下,依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本会接受中国民航局的业务管理,接受民政部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
在民航行业、企业与政府之间,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代表企业争取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及帮助;在本行业会员之间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会员之间加强团结、开展合作。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协助配合政府工作;
(三)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则,推进行业自律;
(四)依法维护会员的权利;
(五)组织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学习;
(六)为会员开展各项服务;
(七)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
(二)根据航空运输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
(三)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四)协调、调解会员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推进航空运输业和谐发展;
(五)组织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
(一)协会会员: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会员单位可通知秘书处并经秘书处确认为本会会员;
(二)非协会会员:凡从事航空法律教学研究以及实务等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均可向秘书处申请并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凡热心航空法律教学研究以及实务的人员,均可向秘书处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非协会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团体会员
1、符合第八条的规定;
2、拥护本会规则,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4、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1、符合第八条的规定;
2、拥护本会规则,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4、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条 非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团体会员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会员大会议案的建议权;
(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本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会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一)提出维权申请,请求本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自愿退会,自愿退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团体会员单位如关停并转,不再具有法人资格,按自动退会处理。自愿退会和自动退会均由秘书处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予公告:
(一)不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的;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纪的;
(三)损害本会权益或名誉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本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本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审查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团体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嵩贝蠡岬囊樘庥沙N裎被岬ノ惶岢?,法律委员会主任审定。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团体会员单位一票?;嵩贝蠡峋鲆樾璧交嵬盘寤嵩惫胧砭鐾ü侥苌?。个人会员无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法律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
(四)制订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六)负责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律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单位一票。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法规标准研究所,由该所派员担任总干事。
第二十六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主任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法律委员会选举,并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法律委员会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侯选名单;
(五)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或其他企业、个人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开展经营活动或其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2011年7月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