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专家在研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航协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从民航及社会有关领域中聘请的具有一定资质和实际工作经验并自愿为协会服务的专家。
第三条 专家聘用和管理遵循“自愿、择优、尽责、创效”原则。
第二章 专家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或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二)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进展,熟悉本领域相关法规、标准,了解国家相关领域政策趋向;
(三)能够独立承??翁庋芯?,撰写研究报告,提供行业咨询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五)能够保证时间完成协会交予的工作。
第五条 专家职责:
(一)根据中国航协工作安排和要求开展科研项目;
(二)撰写专业研究报告,编写专业标准;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教材编写、审核以及授课;
(四)收集分析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于有关难点、热点问题及时予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行业奖项评审。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民航改革与发展和中国航协的工作提供建议;
(二)因科研项目和咨询服务需要,可以查阅中国航协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三)不受他人干预,自主提出研究意见;
(四)履职期间,按合同规定获取一定的报酬。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参加中国航协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完成中国航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中国航协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专家的聘用
第八条 专家征聘方式:
(一)发函征聘:由中国航协向会员和相关单位发函,请其推荐专家人??;
(二)公告征聘:中国航协在其网站和其它媒体发布征聘公告,应聘者以个人名义自荐;
(三)由中国航协领导或中国航协在聘专家推荐人选。
第九条 遴选及聘任程序:
(一)推(自)荐专家人选填写《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专家推(自)荐登记表》报送专家委;
(二)专家委对备选专家按以下两个等级进行资格评审:
1. 专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或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制定过相关行业规章、规范、标准,或在行业权威媒体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编写过专业教材并授课;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建树;
2. 高级专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企业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或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30年以上工作经验;进行过科研课题研究,或出版过专业著作,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宏观战略研究、行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航空市场研究等方面取得过显著成绩,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
(三)专家委将评定后的专家按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式类别提出聘用建议,报经中国航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聘任;
(四)中国航协对聘任专家予以登记注册并制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的工作方式:
(一)项目类:不限定办公时间和地点,在项目期限内按要求完成中国航协布置的课题研究、标准编写、教材编写、信息收集及分析等工作;
(二)咨询类:
1. 非坐班:不限定办公时间和地点,在任期内,向中国航协及其会员单位提供顾问服务。侧重于为中国民航和中国航协的发展出谋划策,针对民航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 坐班:按中国航协规定的时间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项目类及咨询类非坐班专家聘期为两年,咨询类坐班专家聘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一)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在聘期内,中国航协与委派工作任务的专家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协议中具体列明专家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完成时限和报酬。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专家,可以提前辞聘。
第十三条 专家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专家委研究同意并报中国航协予以解聘:
(一)违反协会的规章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工作方式和级别,中国航协向承接工作任务的专家按以下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一)项目类专家:专家编入课题组后,由课题组负责人向专家委提交支付该项目专家的劳务费预算,项目劳务费标准根据项目经费、周期和参与人员数量确定。由专家委报中国航协领导审批。中国航协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支付劳务费;
(二)咨询类非坐班专家:由中国航协以书报费或交通费等方式适当支付费用;
(三)咨询类坐班专家:按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薪酬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国航协按月支付劳务费;
(四)咨询类非坐班和坐班专家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参与其他项目或授课,由中国航协按相关规定适当支付劳务费。
第十五条 专家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委是专家的归口管理机构,中国航协研究部负责承办专家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委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专家动态管理档案,记录专家与协会的工作互动情况及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根据中国航协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专家委对专家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家的日常管理:
(一)项目类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专家委定期向课题组负责人了解专家的工作进展情况;
(二)咨询类非坐班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由专家委负责。专家委定期向中国航协各部门或会员单位了解专家的工作情况;
(三)咨询类坐班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由专家所在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人安排专家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专家委通报专家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专家完成中国航协科研项目,其著作权归中国航协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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